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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保監會拟對《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不僅要求保險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東的險企增加獨董的人數比例,更要求獨董不能受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影響,同時建議獨董應享有一(yī)些特别職權。
據上證報3日消息,根據記者拿到的征求意見稿來看,相較于舊(jiù)版辦法,修訂版首先在獨董設置要求上進行了強化。同時,獨董應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重大(dà)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獨董應享有一(yī)些特别職權。比如,對重大(dà)關聯交易的條件公允性、内部控制程序執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影響進行審查并出具書(shū)面意見。兩名以上獨董認爲有必要的,可聘請中(zhōng)介機構出具獨立财務顧問報告,作爲判斷的依據。兩名以上獨董未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确認可或同意意見的,公司應重新評估交易可行性後,再次提交董事會;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董可以向董事會提請召開(kāi)臨時股東大(dà)會;兩名以上獨董可以提議召開(kāi)董事會等。
獨董在行使職權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和經營管理層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爲發揮獨董的決策監督作用創造良好的内部環境,不得幹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在業内人士看來,保監會通過修訂獨董管理辦法,旨在進一(yī)步加強和改進保險公司的獨董制度,探索獨董産生(shēng)機制、占比、薪酬管理和考核等改革,從制度機制上提高獨董的獨立性,以防範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dà)公司治理風險。